(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關系。
勞動者、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的關系為:1。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
2.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社會團體;
3.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通過從事部分社會勞動謀生,並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得報酬的自然人。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確認雙方勞動關系法律依據是什麽?
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以下單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出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