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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法律規定

壹、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民事判決、附帶民事判決、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商事仲裁裁決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應當在文書生效後兩年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2013+65438年10月0日起施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生效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逾期喪失申請執行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實踐中,法律文書生效後,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如債權人持有視頻以不違法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出具書面證據附承諾書、債務人在債權人追債函上簽字蓋章確認、有關部門調解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糾紛等)。).只要主張權利的時間間隔不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權利人應當從最後壹次主張權利。

二、關於中止申請執行時效:

同理,權利人只需證明存在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的訴訟中止情形(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壹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申請執行的期限自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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