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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標準根據有機化合物的不同而不同。揮發性有機物汙染主要包括有機溶液、建築材料、室內裝修材料、纖維材料、辦公用品和室外工業氣體。揮發性TVOC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主要是刺激眼睛和呼吸道,使皮膚過敏,並引起頭痛、咽喉痛和疲勞,其中還含有許多致癌物質。室內空氣中TVOC的含量已成為評價室內空氣質量是否合格的重要項目。本標準規定的TVOC含量為壹級民用建築工程,0.5mg/ m3。二類民用建築工程,0.6mg/ m3。大部分VOCs是有毒的,有些VOCs是致癌的。比如大氣中的壹些有害物質,如苯、多環芳烴、芳香胺、樹脂類化合物、醛類、亞硝胺等,對身體有致癌作用或產生真正的腫瘤。壹些芳香胺、醛、鹵代烷及其衍生物和氯乙烯具有誘變作用。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防治技術政策如下:

1.工業源主要包括石油煉制和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石油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等含VOCs的生產行業,油漆、油墨、粘合劑、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油漆、印刷、粘接、脫模、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應用過程。

2.生活來源包括建築裝飾、餐飲服務、服裝幹洗;

3.油氣開采、醫藥行業、機動車排放的VOCs汙染防治可分別參照相應的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綜上所述,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和非甲烷總烴(NMHC)可以作為表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時的汙染物控制項目。

法律依據:

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為了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控制汙染物或其他有害因素排入環境,根據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汙染物排放標準。

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全國汙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地方政府為了進壹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優化經濟社會發展而提出的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補充或更嚴格的規定。

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汙染物排放標準應按下列順序執行:

(1)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規定的項目,執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

(二)屬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綜合和壹般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工業或綜合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執行壹般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

(3)兩者都屬於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流域(海域)或者區域汙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綜合和壹般汙染物排放標準。對流域(海域)或區域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執行行業或綜合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未規定流域(海域)或區域、行業或綜合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項目,執行壹般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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