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防治技術政策如下:
1.工業源主要包括石油煉制和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石油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等含VOCs的生產行業,油漆、油墨、粘合劑、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油漆、印刷、粘接、脫模、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應用過程。
2.生活來源包括建築裝飾、餐飲服務、服裝幹洗;
3.油氣開采、醫藥行業、機動車排放的VOCs汙染防治可分別參照相應的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綜上所述,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和非甲烷總烴(NMHC)可以作為表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時的汙染物控制項目。
法律依據:
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為了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控制汙染物或其他有害因素排入環境,根據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汙染物排放標準。
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全國汙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地方政府為了進壹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優化經濟社會發展而提出的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補充或更嚴格的規定。
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汙染物排放標準應按下列順序執行:
(1)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規定的項目,執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
(二)屬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綜合和壹般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工業或綜合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執行壹般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
(3)兩者都屬於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流域(海域)或者區域汙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綜合和壹般汙染物排放標準。對流域(海域)或區域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執行行業或綜合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未規定流域(海域)或區域、行業或綜合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項目,執行壹般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