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賄與受賄的主要區別
受賄罪的主體通常是具有壹定職務的公職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經理等。他們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受賄罪的主體比較廣泛,包括個人、企業、組織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構成受賄罪。
第二,行賄與受賄的區別。
受賄罪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些財產可以是現金、貨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轉移。而受賄罪的行為則是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財物,以期獲得某些不正當利益,如獲得工程承包權、逃避法律制裁等。
三、行賄與受賄的法律後果區別
在法律後果上,無論是受賄罪還是行賄罪,都受到法律的嚴懲。但由於性質不同,其法律後果也不同。受賄罪的處罰通常較重,因為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尋租,嚴重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對賄賂行為的處罰依據的是賄賂的數額、情節的嚴重程度等因素,但其對社會秩序和公平競爭的破壞不容忽視。
此外,從預防犯罪的角度看,打擊受賄罪有助於遏制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維護國家法制和司法公正;打擊賄賂將有助於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公平競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總而言之:
行賄與受賄在主體、行為、法律後果上都有明顯的區別。受賄罪主要涉及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受賄罪則涉及個人或者組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兩者都受到法律的嚴懲,只是處罰的程度和側重點不同。打擊這兩類犯罪對維護國家法制、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85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89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