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壹個或多個特寫提議,要約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可以是壹個或多個。未指明受要約人的要約,應當僅視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邀請。
2.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要約必須表明嚴肅的締約意思,即要約應當表明要約人在承諾時將根據要約的條款承擔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要約”、“交付”等術語表示,也可以根據目前的談判情況、雙方以往的業務往來或雙方既定的習慣做法來確定,而不使用上述術語和句子。
3.要約內容壹定要非常確定:要約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要約中各欄的條件是否完整、明確、最終。
4.把它交給受要約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二、報價註意事項
(1)要約的約束力。該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要約人發出要約後不能反悔。受要約人壹旦接受要約,要約人就必須按照要約的條款與對方達成交易,履行合同(要約)義務。
(二)要約的生效時間。該公約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本公約的這壹條款對要約人具有重要意義。
(三)要約的取消。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其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即在要約已經生效的條件下,撤銷要約,要約的效力也隨之廢止。
第三,構成要約失敗的情形
要約的失效意味著要約的法律效力消失,即要約人不再受要約的約束,受要約人喪失接受要約的權利。要約有效期終止壹般有以下原因:
(1)過期。要約超過約定的有效期限,或者未約定有效期限的,經過合理時間後要約無效。
(2)拒絕。如果受要約人明確拒絕接受,要約無效。
(3)還價。其實就是受要約人對要約的拒絕。壹旦受要約人做出還價,原要約就無效。
以上內容與要約的法律效力有關。要約的法律效力包括合同、要約等。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要約人發出後不能反悔,無論何種原因導致要約終止,要約人不再受要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