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委托人的指示處理相關事務。受托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指示,因為受托人根據指示處理的事務是委托人的事務,不得從事授權範圍以外的有關活動。
2)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後,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不得將委托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如需委托第三方,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則後果自負。
3)及時向客戶匯報交易情況。受托人應當根據委托人的指示,盡壹切可能完成委托事務,在處理委托事務時可能會遇到各種情況。因此,受托人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事務的進展及相關問題,以便委托人及時了解和掌握完成事務的進展。如果所有事務合並處理,應盡快向委托人報告事務處理結果。
4)提供資金並轉移到受益方。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人交辦的事務過程中收到的物品、孳息及其他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委托人,不得隨意轉移、截留、變賣有關物品,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5)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賠償。受托人因自身過錯造成違約或者違法行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違約及法律責任。
(2)受托責任
1)定義委托事項。明確告知受托人委托事項並提出具體要求,語言要簡潔易懂,防止使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語言。
2)交付約定的費用。為了使受托人能夠順利處理委托事務,有時需要使用壹定的費用,委托人應按約定及時支付。付款方式由雙方約定,即可以提前還款,也可以提前還款。委托人有不可推卸的義務支付受托人為處理約定事務而先行支付的費用。
3)還清債務。受托人超越授權範圍辦理交易的。委托人對此沒有明確的異議,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視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也有義務清償受托人在此期間發生的債務。
4)支付報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後,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全部報酬。
5)賠償責任。受托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委托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