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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條禁令

法律解析:十二個嚴禁:壹是嚴禁用公款從事探親、送禮、宴請、旅遊、送土特產、發整包煙、公車私用、交費等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2.嚴禁違規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嚴禁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斂財。三、嚴禁浪費金錢、排場、鋪張浪費。四、嚴禁早出晚歸,中餐飲酒,晚餐飲酒,禁止高消費,飲用高檔酒。五、嚴禁索取和接受服務對象的財物和宴請。六、禁止上班時間上網聊天、打遊戲、炒股、打麻將、出入娛樂場所。七、嚴禁無故曠工、休班。八、嚴禁推諉矛盾,大事堅決不離鎮,大事堅決不離村,小事堅決不離組。九、嚴禁組織、參與煽動、縱容群眾違法信訪,或對群眾信訪發現不及時,放任不管,處理不當。十、嚴禁無故缺席會議,單位負責人不能代為出席會議。11.嚴禁辦理工作範圍內的工作事件,拒絕辦理、拒不辦理、超期辦結。禁止在工作中刁難或粗暴對待客戶。十二、鎮村幹部必須務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壹條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服、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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