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明確規定在職教師不能在假期私自給學生補課,也就是說不能在暑假辦補習班。開辦補習班,需要教育部門審批,拿到辦學許可證,才能開班。
學校在暑假補課是違法的。暑假期間,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組織學生補課。其中,禁止學校將校舍出租給社會機構補課。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假期不能給學生補課。教育局明確要求除高三外,所有學校不得在假期補課,學校實行“三願”原則,即學生、家長、教師自願。
科學安排作息時間,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不同班級、走讀生、寄宿生的實際需要,對學生休息時間、在校學習時間(含自習)、體育鍛煉時間、校內活動和作業等做出科學合理安排和嚴格規定,並組織全面檢查。堅決糾正各種隨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的做法,正確引導家長和社會積極參與,切實減輕課內外過重的課業負擔,依法保障學生休息權利。
嚴格執行課程計劃,切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研究制定國家、地方和學校課程實施的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各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監督當地課程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堅決糾正違反教育規律、隨意加深課程難度、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趕不上教學進度、提前結束課程的現象。堅持學生每天鍛煉壹小時,保證學校開展團隊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時間。鼓勵和表彰在規定的教學時間內,通過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效率來提高教育質量的先進學校和優秀教師,在壹些地方和學校大力倡導和推廣減負增效的成功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證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增加其學習負擔。
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