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壹個月探望兩三次。情況不壹樣,法院的判決也會不壹樣。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權探視子女。壹般法院會判令對方在每個月的壹兩周內的某壹天行使探視權,可能會有壹兩天的探視時間。
如果對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子女的成長和健康,或者八歲以上的子女明確不希望對方探視,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暫時中止對方的探視權。另外,誰也不能剝奪對方探望孩子的權利。壹般來說,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用方便的原則做決定,不要太多。具體方法由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將由法院裁決。
解讀《罪犯探視條例》
根據相關法律,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其親屬和監護人。探視程序: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到相關派出所/公安局開具與服刑人員的關系證明。壹般來說,監獄只允許犯人的直系親屬探視,旁系親友壹般不允許探視,除非有特殊關系(比如是犯人在監獄消費的主要贊助人)。犯人壹個月最多能接受兩次探視,具體哪壹天也有明確規定,因為監獄有多個監區,每個監區壹般安排周壹到周五的壹天與家人見面,法定節假日(如春節五壹)會另行通知。到了監獄,有專門的部門辦理會見手續,可以問壹下門衛的具體位置。親戚來訪沒有確定的時間。壹般壹個月不超過三次,每次約30分鐘。
總結壹下,離婚後探視權的時間要求如下:壹般來說,探視時間由雙方協商決定,比如壹個月壹次,半年五次,壹年幾次等。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6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