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問題解答》的通知
(勞動部頒發的[1995] 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決定》發布後,壹些地區和部門提出了有關問題,經研究,對壹般性問題作出了解答,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執行中的情況及時通報我部。
1995年4月22日
關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的答復
1.問:1995年2月7日《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頒布後,企業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每周有必要休息兩天嗎?
答:有條件的企業應盡量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部分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當將實施《條例》與實施《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的企業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工時制等其他作息方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十壹條對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在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十八條休息日的最低保障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勞動法
第44條的規定: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勞動者,在五壹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應當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三倍,5月2日、5月3日應當按照公休日加班工資標準的兩倍支付。
《關於全年職工平均工作時間及工資折算的通知》規定,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是:月工資除以壹個月的帶薪天數,本年帶薪天數為21.75天。
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補休的,需要支付雙倍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用補休代替。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於周末補課的學生,因為學生不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