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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證活動的基本原則

真實合法原則。這壹原則是公證活動應當遵循的核心原則。

真實是指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及其內容是客觀存在的或以前發生過的,而不是虛假或偽造的事實。

合法性是指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公證文書只有依法辦理,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合法,無效。

真理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是相互關聯和不可分割的。真實性是合法性的基礎,隱瞞事實、偽造證據、欺騙國家公證處都是違法的。

2.法定和自願相結合。

法律公證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公證而成立或者變更的法律行為,或者必須經過公證證明的事實和文書。公民、法人必須辦理公證,公證機關應當依法公正。

自願公正是指公民、法人對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和文書、事實,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公證,在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應當采取公證的情況下,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申請公證。

回避是為維護公證活動秩序,保證公證機關正確行使國家公證職權,防止公證員徇私舞弊而確立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公證工作應遵循的重要原則之壹。

公證處的所有工作人員以及受公證處委托、受公證處邀請或者因工作需要接觸公證事務的其他人員,對國家秘密或者在公證活動中接觸到的當事人的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條。

也就是說,公證書應當由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或者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公證書編號;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經公證的證言;

(四)承辦公證員簽名(簽名蓋章)、公證處印章和鋼印;(5)發證日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自批準人批準之日起生效,為發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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