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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認為法制機構侵犯了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4.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頒發的許可證不予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5.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的申請。6 .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7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的其他行政案件。侵害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行政訴訟的排除範圍是指哪些行政行為不可訴,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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