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司法調解程序

司法調解程序

壹、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二條規定,對於可以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但是,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和身份確認案件,以及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其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各個層次都可以進行法院調解。具體來說,法院可以在案件受理後、開庭前、庭審中、二審甚至再審中進行調解。根據《民事調解條例》,答辯期滿後,判決作出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庭審中的調解通常在法庭辯論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休庭後另定日期。壹般是當事人申請調解,法院也可以主動提出建議,征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第二,法院的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法官主持;調解可以在法院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這裏所說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者對案件事實有所了解的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親友。他們協助調解,有利於緩解訴訟緊張,解除當事人心中的壹些疑慮,有利於調解協議的形成。法院調解應當在當事人的參與下進行,原則上應當采取面對面的形式。根據民事調解規定,法院也可以根據需要對當事人分別進行調解。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調解,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調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調解。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自行調解。當事人親自參加調解確有困難的,應當就分居和不分居問題出具書面意見。調解協議通常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提出,雙方當事人均可提出調解方案。根據《民事調解條例》,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由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調解協議違反法院調解相關原則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民事調解規定》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1)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3.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者雙方達成協議,調解終結。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
  • 上一篇:被拘留算不算犯罪記錄?
  • 下一篇:妳所說的所有權的消滅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