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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材料未質證。

法律主觀性:

根據《司法鑒定規則》的要求,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時,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托鑒定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出具委托書。鑒定材料包括檢驗材料和鑒定數據。檢驗材料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驗材料和非生物檢驗材料,鑒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的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鑒定事項的目的和鑒定要求。委托鑒定事項屬於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註明。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通常受理鑒定申請的鑒定機構會有專門的表格,對雙方提交的材料和證據逐壹進行清點、標註、裝訂、編號,列成清單,由作者核實並簽字確認。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書面授權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九條監護人將監護權委托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九條監護人將監護權委托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客觀性:

《刑事技術鑒定規則》第九條:對樣品進行物理檢驗或者化學檢驗時,必須註明取料部位,並做好詳細記錄。消耗性檢驗材料應保留,以備復檢和檢驗;樣品數量過少無法留置的,應事先征得檢驗單位同意,並在委托登記表中註明。《刑事技術鑒定規則》第十條由主持鑒定人組織實施。要嚴格選擇與樣品質量、形狀相同或相似的材料,用與案件發生時相同或相似的形成條件和方法進行實驗。實驗應如實記錄,並由參與者簽字。鑒定實驗記錄是綜合評價的依據,不能代替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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