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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的及時性原則。

司法解釋適用的及時性原則如下:

1,以引起民事糾紛的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為判斷標準,即“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

2.壹個例外是“有利的溯及力”,標準是“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3.第二種例外是民法典中的新規定,除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明顯損害、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增加或者當事人的合理預期發生偏離”以外;

4.《民法典》新的具體規定對原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原則可以用於判斷和推理;

5.《民法典》不適用於終審案件的再審。

司法解釋適用的及時性原則的特點如下:

1,司法解釋自公布或規定之日起施行,其效力適用於法律實施期間;

2.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行為發生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3.對於新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發生時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存在的,應當按照行為發生時的司法解釋處理。但新司法解釋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適用新司法解釋;

4、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已經結案的案件,根據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不予變更。

綜上所述,刑法的時間效力解決的是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和溯及力問題。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是否適用於刑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的行為。如果適用,它是追溯性的;不適用的,不溯及既往。中國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從舊到輕,如果本法之前的行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實施的,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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