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當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經濟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予以緩交、減收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
(二)老年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和患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要求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的;
(八)農民工因勞動報酬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壹)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
(十三)當事人是社會福利機構、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福利單位;
(十四)其他確需司法救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