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證明無犯罪記錄的材料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用人單位的介紹信或證明、其戶籍所屬村委會的證明、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等。法制快報提醒,申請表可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領取。
無犯罪記錄證明和無犯罪記錄證明是壹樣的,辦理流程也是壹樣的,所以沒有區別。但必須由用人單位申請,公安機關不向個人發放。如需考察了解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考察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情況,由有需要的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和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個人不出具。
根據《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第二款第八項,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的客觀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向罪犯告知生效刑事裁判文書等相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查和處理犯罪記錄相關查詢申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封存、查詢未成年犯的犯罪記錄。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於2021,01年6月生效,強調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為主,早期幹預”,對嚴重不良行為分級預防、幹預和矯治;不再使用“拘留和教育”的概念。同時,進壹步明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壹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進壹步體現了我國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屬於初犯、偶犯、激情犯,主觀惡性較小。經過教育改造,回歸社會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大得多,法律應當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