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是如何規定鄰裏關系的?
相鄰是指相鄰不動產的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依法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因相鄰當事人應當給予的便利和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是有壹定限制的,這種限制來自兩個方面:壹是權利人在不動產權利範圍內不能為所欲為,從而影響鄰居不動產的正常使用和安寧。第二,權利人行使所有權時,應當為鄰居使用其不動產提供壹定的便利,即容忍鄰居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其不動產。
第二,鄰裏糾紛怎麽處理最合適。
主動司法,主動深入調查研究。縱觀農村諸多相鄰關系糾紛案例,我們發現,除了大量村民對相鄰權概念認識模糊、相鄰權屬不清之外,這些糾紛還容易在幾個方面激化。壹方面,近年來,隨著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附帶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越來越大,村民在建造、裝修、行使不動產權利時,會盡可能地騰出每壹寸空間。
第三,相鄰權的典型特征
相鄰權的主體是彼此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鄰權只能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之間,既包括不動產的所有人,也包括不動產的占有人和使用人。
(2)相鄰權的客體是相鄰當事人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鄰財產。壹方有獲得便利的權利,另壹方有提供便利的義務。
(3)相鄰權是從屬權利。相鄰權不能獨立存在,從屬於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以上內容是關於法律如何規定相鄰關系的相關內容。相鄰關系是指相鄰不動產的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依法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因相鄰當事人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