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根據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
(二)老年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和患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要求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的;
(八)農民工因勞動報酬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壹)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
(十三)當事人是社會福利機構、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福利單位;
(十四)其他確需司法救助的情形。"
此外,具有以下六種情形的人員可以申請司法救助基金:
壹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
第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被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
四是勞動報酬案件中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五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被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六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國家司法救助是指國家對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緊急困難的當事人和證人(限於自然人)立即支付救助資金。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6)將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稱為司法救助。有學者認為,這種救助應該稱為訴訟費用救助。現行的國家司法救助屬於輔助性救助,對同壹案件的同壹申請人只提供壹次性國家司法救助。對於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和補償的,壹般應當通過訴訟解決。國家司法救助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