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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中的陳興良刑法講義-* * *同罪:定罪

(1)案例

案例1

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館因洪水威脅,將其部分文物轉移至安全地帶。博物館工作人員程和範負責運送。文物移至新址後,因來不及配備安全保管設施,當晚由程、範看守。當晚,程某潛入壹處文物臨時堆放室,盜走壹卷藏品。沒想到,走出房間就遇到範從另壹個存放文物的房間裏出來,手裏拿著壹件青銅器。兩個人都很驚訝,也很尷尬,但馬上明白對方也是在偷文物,於是都沒出聲。他們相視壹笑,各自離開了。兩人都沒有再提起這件事。司法機關調查了文物盜竊案。問他們的時候,兩個人都說不知道。經查,此案告破。經有關部門鑒定,青銅器和畫卷每件價值約6.5438億元。

手表行業旅遊

1984年8月26日夜,吳平騎著自行車來到他的第六車間,偷了240斤銅,放在自行車後架上。此時,王文從第四車間盜走了60斤黃銅。剛出車間門,看見吳平推著壹輛自行車,就攔住了吳平,把偷來的銅錢放在吳平自行車的後車架上,兩人壹起擡了出去。不遠處,我找到了值班人員,兩人棄了偷來的東西,逃之夭夭。

(二)* *有了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1款規定:“*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 *故意實施共同犯罪”。構成* * *共犯,主觀上必須有* * *共犯故意,客觀上必須有* * *共犯行為。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字體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所犯罪行處罰。"

(3)確定* * *為犯罪

* * *同壹犯罪可分為主犯和* * *犯。正犯是指行為人,其行為已在刑法分則中有所規定。* * *犯罪分子是指組織者、教唆者、幫助者,其行為在刑法分則中沒有規定。《刑法總則》關於* * *共犯的規定為* * *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1.主犯定罪(直接主犯和間接主犯,個別主犯和* * *共犯)

2.有組織犯罪(犯罪集團)

3.煽動者

4.幫助罪犯

案例分析

第壹種情況,被告人程與範的犯罪故意不壹致,不構成共同犯罪,屬於數罪並罰,應當分別定罪。

第二種情況,被告人吳平、王文雖然壹開始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形成了相同的故意,實施了相同的犯罪,因而構成相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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