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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的性質是什麽?

司法所是市(區、縣)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

壹、主要職責是:

1,負責社區矯正;

2.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4.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

壹.責任

1,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救助;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4.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

5、組織法制宣傳教育;

二。具體責任

(壹)負責轄區內行政執法的協調。

(二)指導和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和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的工作。

(三)承擔或者協調、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村(社區)的法律顧問工作。

(四)參與面向社會征集立法建議,協助選任人民陪審員。

(五)完成法律法規賦予縣(市、區、旗)司法局的其他任務。

3.人民調解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序良俗;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法律依據:

司法機關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八條

司法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專業調解和行政調解,參與重大疑難復雜糾紛的調解。

(二)組織開展基層法律治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基層法律文化建設。

(三)受社區矯正機構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五)受法律援助機構委托,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並進行初步審查,開展法律咨詢服務,提供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業務需求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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