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職責是:
1,負責社區矯正;
2.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4.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
壹.責任
1,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救助;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4.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
5、組織法制宣傳教育;
二。具體責任
(壹)負責轄區內行政執法的協調。
(二)指導和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和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的工作。
(三)承擔或者協調、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村(社區)的法律顧問工作。
(四)參與面向社會征集立法建議,協助選任人民陪審員。
(五)完成法律法規賦予縣(市、區、旗)司法局的其他任務。
3.人民調解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序良俗;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法律依據:
司法機關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八條
司法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專業調解和行政調解,參與重大疑難復雜糾紛的調解。
(二)組織開展基層法律治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基層法律文化建設。
(三)受社區矯正機構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五)受法律援助機構委托,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並進行初步審查,開展法律咨詢服務,提供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業務需求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