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執法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司法是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適用法律的活動,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執行法律的活動,它們有不同的具體主體;
2.內容不同:司法活動的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判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處理相關案件,而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綜合管理,行政事務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執法的內容遠比司法廣泛;
3.不同的程序要求;
4.不同的倡議。司法活動是被動的,案件的發生是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執行法律,只有受理案件後才能開展適用法律的專項活動,而執法具有很強的主動性。行政管理社會的責任要求行政機關積極實施法律,而不是以相對人的意誌為基礎。
正義的特征是什麽?
1,被動,非訴,起訴請求不主動介入;
2.中立,法院和法官的態度至少在個案裁判過程中不應該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影響;
3.形式。司法權更註重權力意誌的形式化。司法程序需要更嚴格、更具體和更準確的程序;
4、特定性,承擔判斷職能的主體只能是特定的少數人,而不應是其他任何人,其權威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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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