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護林地補償標準:造林當年1000元/畝,以後每增加壹年500 ~ 800元。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竹林:按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和增值或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每畝產值的三到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1500-5000元,投產後每畝5000-30000元。
(4)“周邊”樹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中的投入和附加值計算。壹般用材樹種當年暫定為每株5元,以後每增加壹年增加3-5元;珍貴常綠樹木按普通用材林林木補償費的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協商。林地上除樹木、苗木以外的青苗、建築設施等附著物,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5)苗木按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通用苗壹年苗每畝1500-2000元,二年苗每畝2500-3000元,三年以上苗每畝3500-6000元;珍貴綠化樹苗按普通木材樹苗森林補償費的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協商。
(六)特種用途林:按防護林林木補償費的二至三倍或征占用標的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年每畝2000-3000元,以後每增加壹年增加1000-2400元。
損壞他人財物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根據法律規定,損毀他人財物的立案標準是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數額在5000元以上即可立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