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確實有能力無償償還的壹般債務關系可否中止執行的批復》對於民間債務案件的處理,如果發現債務人有能力無償償還債務,不僅在判決前雙方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可行的調解,甚至在判決後,如果發現債務人有能力無償償還債務,也可以向債權人說明實際情況,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或者債權人予以原諒。債權人仍要求繼續執行的,應當指示其酌情指出可以執行的財產。
2.被執行人確無償還能力,又無其他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在將來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隨時申請執行,不受執行時效的限制。
3.《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