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或者落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和安全責任追究制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未對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並明確安全防範責任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制定水上交通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後未履行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不按照法定安全條件審批、許可的;
(二)未依法對批準、許可的安全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發現船舶、浮動設施不再具備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條件時,不及時撤銷批準或者許可並進行處理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許可,對從事旅客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處罰的;
(五)發現水上交通安全隱患,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及時查處和糾正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船舶不具備從事客貨運輸的安全技術條件,或者超過定額載運客貨的,由縣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責任船員可處以暫扣證書、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證書、適任證書的處罰;超載的船只可能會被命令卸貨。拒不卸載的,由航運管理機構代為卸載,因卸載產生的卸載費、庫存費、旅客安置費、船舶監管費等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絕辦理自用船舶登記或者自用船舶不在限定區域航行的;超載、非法載客從事營業性運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沒收船舶。
非法載客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漁業船舶,由縣級以上航政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政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沒收船舶。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由縣級以上航運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漁政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