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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是不能宰牛的。可以吃肉牛嗎?

和其他朝代壹樣,宋代也禁止無故殺牛。北宋初年的《宋簡·大詳句制》規定得非常詳細。任何人故意殺死牛,無論是官方牛還是私人牛,都將被判處壹年半監禁。任何偷牛並殺死它的人將被判處壹年監禁。如果他無緣無故殺了自己的牛,也要判壹年監禁。所謂無端,就是牛不老不病,可以繼續在生產線上掙紮,但是殺了它。

與此同時,壹些皇帝寫信談論這個問題,那就是宋真宗。壹個是大中祥符八年寫的《放牛稅函》,對牛的買賣免稅。另壹個是大中祥符九年寫的《禁止宰殺馬、牛、驢的聖旨》,明文規定“從今以後,宰殺、偷牛對死者不算犯罪,由獄官審判。”

為什麽要發布這樣的聖旨?原因也很簡單,因為“偷殺”太多了。當宋真宗去旅遊時,他發現到處都有人偷偷殺牛。當然,他很著急。偷偷殺牛的理由更簡單。因為牛多了,耕牛價格下降,而牛肉價格高,所以殺牛賣牛肉比賣整頭耕牛更賺錢。當時的價格,壹頭牛能賣五到七貫,這是市場穩定後的平均價格,宋初的時候,價格比這高多了,現在壹斤牛肉壹百塊錢,壹頭牛殺了賣肉能賺二三十貫。

在宋真宗時期,吃牛肉在壹些地區已經成為壹種潮流,其中最典型的是浙江。據《宋代刑法》記載,司勛外臣孔宗民建議浙江百姓以牛肉為上品,競相宰殺。如果被抓,他們會借機鬧事,要求免除浙江人民的殺牛罪。

宋真宗也聽取了這個建議,並寫了壹封信說:“在兩個浙江州,有牛屠夫的食物,因為它沒有討論烹飪和屠宰,它的買家都知道他們是無罪的。”這個聖旨很值得玩味,因為它區分了屠宰行為的性質,無故殺自己的牛,聚眾吃牛肉,是破壞生產資料,必須受到指責。但是殺牛的目的是為了吃,它本身的目的是為了吃肉,所以不需要問問題。

到了宋仁宗時期,屠宰牛的限制開始逐漸放開,所以不存在不準屠宰牛的問題。

南宋時,有壹位著名的法官胡適弼,在收書判清明節時就收到了這樣的先例。有人舉報邊境有非法買賣牛肉的行為,他就去調查了。結果他看了之後發現邊境地區沒有牛肉店。市場有需求有供給,管理再強硬也沒用。

還必須指出的是,宋代並沒有禁止宰殺牲畜。在最寬松的時期,比如在宋仁宗,當牛又老又病的時候,就真的不可能耕種土地了。如果妳想殺了吃肉,向政府報告就行了。宋代從未禁止吃牛肉。即使保護得很好,牛也會自然死亡。肉總是有點老。不能吃嗎?當然是故意破壞,把牛的鼻子弄傷,把牛的腳剁掉,最後牛也不能用了。如果殺了吃肉,追究的是破壞生產工具的責任,而不是吃牛肉的責任。這個必須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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