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決策事項是否屬於市政府法定職權範圍;
(壹)決定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了相關法律程序;
(三)決定草案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九條市司法局在審查決定草案合法性的過程中,可以開展以下工作:
(壹)收集相關信息;
(二)通過座談會、論證會、協調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三)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單位和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進行法律咨詢或技術論證,提出法律意見。
市司法局根據第八條的規定對決定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按以下類別出具審查意見,並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壹)決策事項在市政府法定職權範圍內,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決策程序符合規定要求,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審查意見;
(二)決策事項不屬於市政府法定職權範圍的,提出市政府無權決策的審查意見,或者建議報請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
(三)決定草案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提出修改審查意見;
(四)決策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符合決策程序的審查意見,或者建議糾正相關程序。
法律依據: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履行決策的法定程序說明。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提交合法性審查時,應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壹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