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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服務合同屬於

法律主觀性:

壹、旅遊服務合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包價旅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以下內容:

(壹)旅行社和旅遊者的基本情況;

(2)旅遊行程;

(三)旅遊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的安排和標準;

(五)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差旅費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旅行社在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應當向旅遊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包含的內容。

二、旅遊服務合同的告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旅行社在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應當告知旅遊者下列事項:

(壹)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況;

(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措施;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信息;

(四)旅遊者應當註意有關法律、法規、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以及根據我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旅行社在履行包價旅遊合同時,還應當告知旅遊者前款規定的事項。

三、旅遊服務合同的解除方式

合同的終止包括雙方終止和單方終止。雙方解除是指雙方為了消滅原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合同的終止。單方解除是指壹方當事人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或者約定的解除權,取消合同的效力。旅遊服務合同的解除也包括雙邊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方式。旅行社和旅遊者可以通過協調解除合同。旅行社或旅遊者行使單方解除權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遊客可以在旅遊行程結束前隨時終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遊者在旅遊結束前解除合同的,包價旅遊機構應當將扣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返還旅遊者。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可能危及其他遊客健康安全的疾病;

(二)攜帶危害公眾安全的物品,拒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不聽勸阻又無法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包價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費用後,將余額退還旅遊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旅行社組織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八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以下內容: (壹)旅行社和旅遊者的基本情況;(2)旅遊行程;(三)旅遊團的最低人數;(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的安排和標準;(五)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七)差旅費及支付期限和方式;(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旅行社在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應當向旅遊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包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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