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繼承財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下列手續:
1.需要向居住國的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職業、住址和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公證書還須有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兩國根據領事條約互免認證的除外)。華僑、外籍華人在未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公證文書的,須經該國外交部和與該國及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
2.申請人持上述經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囑到相關財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財產繼承手續。公證處審查有關文件後,認為符合我國法律的,應當出具財產繼承證明書。申請人不能親自來華辦理繼承事宜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辦理財產繼承事項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代理權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蓋章。委托書還應按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3.華僑、華人對在中國的財產繼承有爭議的,可以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根據規定,華僑、外籍華人在中國繼承財產時,適用財產所在地法律,即適用中國法律。
綜上所述,外國子女在中國繼承房產,必須向居住國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公證書必須是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認證後,他們就要等到房產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憑自己的身份證明、公證書、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囑辦理具體繼承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27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