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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是指法律規則各要素之間的邏輯連接方式,即從邏輯的角度來看,法律規則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組成,以及這些部分或要素是如何連接在壹起的。目前,學術界對法律規則的結構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兩種觀點:“三元論”和“二元論”。“三要素理論”認為,每壹項法律規則通常由三個要素構成:假設、處理和制裁。“二元理論”認為,法律規則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構成。這本書持有壹種新的“三要素理論”,認為任何法律規則都由三部分組成:假設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所謂假設條件,是指法律規則中關於適用規則的條件和情形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何時、何地、對誰、在什麽情況下對人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包括兩個方面:(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其內容是關於法律規則何時生效,在哪裏生效,對誰生效。(2)行為者的行為條件。所謂行為模式,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具體如何行為的部分。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總結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則中有三種行為模式:(1)可以是模式。指的是人在什麽假設下“能如何行為”的模型。(2)應該是mode。指在什麽假設下,人們“應該或者必須如何行為”的模型。(3)不要進入模式。在什麽假設條件下,人們的“禁止或不允許行為”模型。從另壹個角度來說,可以稱為權利行為方式,但應該是方式和不作為方式,也可以稱為義務行為方式。它們的內容是任何法律規則的核心。所謂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滿足或不滿足行為模式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根據人們實際行為對行為模式的不同,法律後果可分為兩種:(1)法律後果又稱肯定的法律後果,是人們根據法律規則中行為模式的要求,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後果,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2)違法後果又稱消極法律後果,是否定人的行為符合行為模式要求的法律後果,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的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者恢復、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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