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對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頒布的《關於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給予司法救助的規定》作了重要修改,擴大了司法救助的範圍,明確了有下列十四種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和撫恤金;
二是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無固定生活來源和患有嚴重疾病的殘疾人;
四、國家規定的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的;
八、農民工要求賠償勞動報酬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壹、追究行政機關對違法農民履行義務的責任;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
十三、當事人是社會福利機構、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福利單位;
十四、其他確需司法救助的情形。
新頒布的條例還簡化了司法協助的審批程序。當事人要求延期交納訴訟費的,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報請審判庭庭長審批。減免繳費的審批程序也相應簡化。
據了解,人民法院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給予了司法救助。近五年來,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案件108萬件,涉及金額53億元,使壹大批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通過司法救助行使了訴訟權利,維護了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