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銀行卡壹般屬於洗錢罪。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非法銀行卡借貸屬於洗錢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非法出租銀行卡也會受到罰款的處罰。非法出租銀行卡幹擾了經濟金融秩序的有序運行,對人民財產構成威脅,應依法懲處。洗錢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對犯罪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收入進行掩飾、隱瞞和轉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洗錢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實施上述洗錢行為的犯罪。
貸出銀行卡的連帶責任如下:
1.個人申請銀行卡時,應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發卡銀行認可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
2.客戶辦理銀行卡,就與兩家銀行形成了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是不可轉讓的。因此,如果客戶未經銀行同意轉讓銀行卡,就意味著其應承擔的合同權利義務發生了轉移和變更,這既是違約行為,也是無效行為;
3.根據相關規定,即使持卡人不知情,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出借銀行卡屬於違法行為,可能涉嫌妨礙信用卡管理。如果對方利用借用的銀行卡進行其他犯罪活動,那麽出借人很可能成為犯罪分子,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
洗錢罪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等犯罪的所得,以及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四)跨境轉移資產;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