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是離婚訴訟。如果夫妻壹方堅持離婚或同意離婚,但未能就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成協議,離婚的唯壹途徑就是通過法院訴訟。《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從離婚訴訟的提起到離婚判決書的生效,有三個必經階段。離婚訴訟:第壹階段:起訴階段。這個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查;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的,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否則,退回原告的文件和材料,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階段:防禦階段。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2.被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在十五日內未作出答辯的,人民法院將照常審理並作出判決。被告因自己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長作出延期決定。第三階段:審判階段。這壹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包括以下程序:1,起草申訴書;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7.法院審理:雙方均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壹般情況下,離婚雙方必須到庭,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作出判決。離婚訴訟已經結束,但如不服法院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裁定10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生效。如果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書)不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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