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理欺騙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法給予以下處罰: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3、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萬壹欺騙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
1.消費者應該確認商家的“欺詐行為”。
2.消費者有必要了解我國法律對商家如何欺詐消費者,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規定。
3.消費者也應要求商家在消費時及時開具發票或收據,並妥善保管。消費者與商家發生糾紛後,在與商家溝通協商的過程中,要註意收集書面材料等各種證據,以便協商不成時向工商部門投訴,必要時可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4.如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可直接撥打12315。或者向當地新聞媒體舉報,請求支援。
5.等待投訴調查結果。
第三,退貨流程
1.輸入“已買寶貝”,找到該筆交易,在頁面點擊“申請退款”;
2.選擇“已收貨”,是否退貨,選擇“退貨”,然後根據妳的實際情況選擇退貨原因。
3.提交退款申請。申請成功後,系統會相應提示。
4.之後可以進入“已買寶貝”頁面,選擇“退款進行中”,查看退款詳情和賣家回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