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實施嚴重社會行為的14周歲以下學生,雖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建議公安機關與其監護人共同嚴加管教,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育;
3、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學生,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其他學生攜帶少量生活用品或者少量貨幣,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需要加強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4.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學生,以大欺小、以強淩弱或者追求精神刺激,多次欺負其他學生,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首先,校園欺淩的主要表現有:
1,肢體欺淩。推搡、拳打、腳踢和搶劫財物是容易察覺的欺淩形式。
2.言語欺淩。在公共場合大笑,侮辱他人,取侮辱性綽號,都是不容易被察覺的欺淩形式。
3.社交欺淩。孤立、抵制和讓他們沒有朋友是不容易察覺的欺淩形式。
4.網絡欺淩。發布對受害者不利的網絡評論,暴露隱私,惡搞受害者照片。
二、校園欺淩立案標準:
1,損壞他人財物;
2.侮辱人格;
3.對身體的傷害;
4.打敗別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