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其幾乎正在行使的民事權利的勝訴權,同時對義務人有抗辯權。債務人可以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為債權人主張履行義務進行抗辯。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因此,如果債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自願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仍有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接受。而且基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自願履行義務後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因其他原因消滅的,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3.當訴訟時效屆滿時,只會消滅勝訴的權利,而不會消滅起訴的權利。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仍應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受理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已過。人民法院受理後發現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續的理由的,將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債權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依法確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以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4.訴訟時效屆滿後,不僅對主權利產生喪失訴訟勝訴權的效力,對從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也產生同樣的效力。
壹、訴訟時效的請求權有哪些?
(1)債權;
(2)物權請求權中的財產返還請求權和返還請求權。
二、主張訴訟時效不適用的權利包括:
(1)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確權等物權請求權;
(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的權利;
(3)基於身份關系的請求權,如贍養費、扶養費、離婚、解除收養關系等。;
(4)基於財產與財產關系的財產分割請求權;
(五)基於相鄰關系的請求權;
(六)基於儲蓄存款與債券關系的債權;
(7)主張保護人身權的非財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
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