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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意義上的胎兒定位

本文從胎兒的法律含義入手,闡明了胎兒作為壹個法律概念的內涵,指出胎兒存在於母體之中,從受孕到出生。然後從胎兒作為生物人的本質出發,分析胎兒作為生物人不同於社會中的人,比這個世界的人具有更低的倫理地位,但也不同於普通的動植物。胎兒作為壹個潛在的人,應該受到民法的充分保護。就現實而言,胎兒被侵害的可能性越來越大。隨著優生優育觀念的深入和醫療技術的發展,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得以確認,胎兒利益法律保護的現實基礎得以確立。因此,結合胎兒的倫理地位,胎兒被侵害的現實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可以得到壹定的技術支持,胎兒的利益應當也可能被納入法律保護的範圍。

法益說主張將胎兒利益認定為權利以外的法益來提供法律保護,權利能力說主張通過賦予胎兒權利能力來保護胎兒利益。從利益保護方式的不同入手,分析了利益理論與權利能力理論的區別,從必要性的含義和法益保護方式的不足兩個方面排除了法益理論,選擇權利能力理論作為理論基礎。然後,本文以權利能力理論為基礎,分析了胎兒出生時的虛擬主體地位,並以出生時活著為條件賦予其權利能力,將解除條件附加於權利能力的性質,使胎兒在出生前就取得了權利能力,但如果以後未能出生時活著,則追溯性地喪失權利能力。第三部分,胎兒利益的侵權法保護。本文從侵權法的角度,分析了與胎兒利益保護相關的幾個有爭議的問題,提出了本文的觀點。主要包括胎兒死亡賠償、胎兒精神損害賠償、父母侵權和不當生活之訴。?

第四部分,我國胎兒利益保護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國民法關於胎兒利益的立法模式稱為“絕對主義”立法模式,即完全否認胎兒有權利能力,只規定胎兒份額。立法的不完善導致司法實踐中法院適用法律混亂,判決不壹致。鑒於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現狀,本文認為我國應采取傘式立法模式,規定“胎兒活著出生為條件,其利益作為自身出生予以保護”,以充分保護胎兒的利益。這是對胎兒民事法律地位的分析。本文從胎兒的法律含義入手,闡明了胎兒作為壹個法律概念的內涵,指出胎兒存在於母體之中,從受孕到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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