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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直轄市子女姓氏變更規定

臺灣省法規第1059條

在登記子女出生時,父母應以書面形式同意子女隨父姓或母姓。如未達成壹致或失敗,則在戶政處抽簽決定。

子女出生登記後,在未成年前,經父母書面同意,可以隨父姓或母姓。

如果孩子已經成年,可以改姓父姓或母姓。前兩次變更應各限壹次。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法院可應父母壹方或子女的請求,宣布為了子女的利益,將子女的姓氏改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異;2.父母壹方或雙方死亡;3.父母壹方或雙方已有三年下落不明。

父母壹方明顯未盡保護或撫養義務的。

第1059條壹

非婚生子女隨母姓和生父姓,適用前條第2款至第4款的規定。

非婚生子女已由其生父認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可應父母壹方或該子女的請求,

為了子女的利益,聲明子女的姓氏應改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壹方或雙方去世。2.父母壹方或雙方已有三年下落不明。

3.子女的姓氏與行使或承擔任何權利和義務的父母的姓氏不壹致。

父母壹方明顯未盡保護或撫養義務的。

《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改姓:

1.被認領;2.被收養或者終止收養的;3.原住民改漢姓導致的姓氏錯位;4.其他依法改姓的。

夫妻壹方可以申請用自己的姓冠配偶的姓或者回復自己的姓,回復自己的姓的人在同壹婚姻中以壹次為限。

註意:

直系親屬改姓後,所有隨其姓的直系親屬應當辦理改姓登記。

並獲得新的國民身份證和新的戶口本。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必須改姓的,也必須申請配偶。

或者改登記父母名字,換戶口本,拿到新的國民身份證。

名稱變更經法院確認的,可以向任何事務所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更改名稱:

根據《姓名條例》第八條,任何人如有下列情況,可申請更改姓名:

(1)原姓名音譯過長或不正確。

(2)出家為僧尼或回歸世俗者。

(三)因執行公務需要變更姓名的。

《姓名條例》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改姓(結婚冠姓或冠姓撤回原姓的除外)

1.被通緝或拘留的人。2.由被宣布強制勞動或交付訓練的裁判決定。

3.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未被判處緩刑或者罰金交換的。但是,過失犯罪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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