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記子女出生時,父母應以書面形式同意子女隨父姓或母姓。如未達成壹致或失敗,則在戶政處抽簽決定。
子女出生登記後,在未成年前,經父母書面同意,可以隨父姓或母姓。
如果孩子已經成年,可以改姓父姓或母姓。前兩次變更應各限壹次。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法院可應父母壹方或子女的請求,宣布為了子女的利益,將子女的姓氏改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異;2.父母壹方或雙方死亡;3.父母壹方或雙方已有三年下落不明。
父母壹方明顯未盡保護或撫養義務的。
第1059條壹
非婚生子女隨母姓和生父姓,適用前條第2款至第4款的規定。
非婚生子女已由其生父認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可應父母壹方或該子女的請求,
為了子女的利益,聲明子女的姓氏應改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壹方或雙方去世。2.父母壹方或雙方已有三年下落不明。
3.子女的姓氏與行使或承擔任何權利和義務的父母的姓氏不壹致。
父母壹方明顯未盡保護或撫養義務的。
《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改姓:
1.被認領;2.被收養或者終止收養的;3.原住民改漢姓導致的姓氏錯位;4.其他依法改姓的。
夫妻壹方可以申請用自己的姓冠配偶的姓或者回復自己的姓,回復自己的姓的人在同壹婚姻中以壹次為限。
註意:
直系親屬改姓後,所有隨其姓的直系親屬應當辦理改姓登記。
並獲得新的國民身份證和新的戶口本。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必須改姓的,也必須申請配偶。
或者改登記父母名字,換戶口本,拿到新的國民身份證。
名稱變更經法院確認的,可以向任何事務所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更改名稱:
根據《姓名條例》第八條,任何人如有下列情況,可申請更改姓名:
(1)原姓名音譯過長或不正確。
(2)出家為僧尼或回歸世俗者。
(三)因執行公務需要變更姓名的。
《姓名條例》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改姓(結婚冠姓或冠姓撤回原姓的除外)
1.被通緝或拘留的人。2.由被宣布強制勞動或交付訓練的裁判決定。
3.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未被判處緩刑或者罰金交換的。但是,過失犯罪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