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泰國和中國之間有引渡條約嗎?

泰國和中國之間有引渡條約嗎?

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促進兩國在懲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締結本引渡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促進兩國在懲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締結本引渡條約,達成如下協議:

締約雙方有義務根據本條約的規定,向對方引渡在締約壹方境內發現並在締約另壹方境內被起訴的人,以便他們因可引渡的罪行而受到起訴、審判或處決。

1.就本條約而言,可引渡的罪行是指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可處以壹年以上監禁或其他形式拘留或任何更嚴厲懲罰的罪行。

2.如果引渡請求所涉人員因任何可引渡的罪行被請求法院判處監禁或其他形式的拘留,只有在未執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的情況下,才能準予引渡。

3.就本條而言,在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決定壹項罪行是否構成犯罪時,不應受構成犯罪的行為是否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被歸入同壹犯罪類別或使用相同罪名的影響。

4.被請求引渡人因可引渡的犯罪被引渡時,如果引渡請求還涉及其他犯罪,只要符合本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除處罰期限或其他拘留形式以外的所有條件,該人可因這些犯罪被引渡。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不得根據本條約準予引渡:

(1)被請求國認為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所涉及的罪行是政治罪,但政治罪不應包括謀殺或企圖謀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或其家庭成員;

(二)被請求國有充分理由認為,請求國提出引渡請求的目的是基於種族、宗教、國籍、政治觀點等原因對被請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將因上述原因受到損害;

(三)引渡請求所涉及的犯罪只是請求國軍事法規規定的犯罪,但根據該國普通刑法不構成犯罪的;

(4)根據締約任何壹方的法律,包括其關於時效的法律,涉及引渡的罪行尚未被起訴或懲罰;

(五)在提出引渡請求前,被請求方已就同壹犯罪對被請求引渡人作出判決。

  • 上一篇:適用緩刑和罰金刑的內容有哪些?
  • 下一篇:以什麽為核心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