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思想家在闡述法的內涵時,特別強調法的規範性、強制性、平等性、開放性、公平性、穩定性、簡明性和進化屬性。所謂“法者,刑也,平如水,從水。平行,所以我摸不直。去,去”(《漢書·許慎:解漢字》),“法不貴,索不彎”(《韓非子》有度),“政者不賞私勞,不懲私怨”(左公五年),法要“不為黨父而弟,不偏財,不奪利。賢者,舉之,富而貴之,以為為官;貪者抑廢,窮者賤以為奴”(墨子尚賢忠)。這些理解分別表達了法家、儒家和墨家對法律的平等、公開和公正的要求。所謂“法者,民之命也,治之本也”(《尚軍疏定分》),“法者,所以為國也。輕則不成功,重則不出名”(韓非子《安》),“明法者強,緩法者弱”(韓非子《飾惡》),“私立而辯法者更亂”(鄧子《傳辭篇》),“明主之治天下,亦命也。運動不暢,人民就沒有基礎;我不知道我能做什麽,但是各有各的離心。如果妳在世界上失去了妳的人民,妳將壹無所獲。怎麽才能幸福?(官話周龔建朱鈴)、“人、地、天、天、道皆自然”(《老子道德經》第二十五章)、“法興賊富”(《老子道德經》)治天下要成功”(韓非子《心性論》)凸顯了法家、儒家、道家對法必須民主、穩定、簡潔、服從自然規律、依法治國、法必須適應社會變化而發展的認識。
應該說,中國古代思想家的上述法律觀,是對中國古代法律治國經驗教訓的總結。它和西方思想家的法律概念壹樣,是人類理解和運用法律的智慧結晶。只是因為中國古代長期實行君主專制統治,君主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之上的特權者。法律的實施最終以鞏固君主的統治為中心,而不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因此,當近代中國移植西方方法,構建現代法律體系時,中國古代思想家的上述法律觀念不再被重視。但中西方畢竟有不同的歷史傳統和文化背景,對法律的理解是壹致的。能夠容納中西方理解的法的概念,當然比簡單套用西方的法的概念更進步,更實用。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將中國古代思想家的法律理念與現代法治理念相融合,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模式的指導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