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惡不赦原則。十惡是十種直接危害封建統治的嚴重罪行。唐朝遵循隋法,對這十種罪行嚴懲不貸,並標註文首。十惡的具體內容包括:叛逆、叛逆、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以上十種罪行可分為三類:壹類是直接威脅和損害皇帝人身、權力和尊嚴的謀反、叛逆、叛逆和不敬,是十惡不赦的核心內容;第二類是嚴重危害封建社會秩序的犯罪,如冤假錯案;第三類是破壞封建倫理關系的惡、不孝、不和、不義、內亂。總之,這十種罪行侵犯了封建政權的根本利益和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關系到封建政權的生死存亡。他們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受到嚴厲懲罰。
十罪的嚴懲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凡有預謀構成犯罪的;第二,犯罪分子本身會受到嚴懲;第三,牽連親屬和知情不訴者;第四,不能有赦免,死刑必須立即執行。
2.貴族和官僚救濟原則。為了保護貴族官僚的特殊地位,唐律確定了對犯罪的貴族官僚給予特殊救濟或適用特殊審判程序的制度,包括議、請、減、贖、官等。
“議”,即“八議”,是適用於審判和懲罰犯有死罪的八個特權者的特別程序。這八個特權人物分別是親戚(皇親國戚)、親戚(皇帝的老朋友)、聖賢(賢士君子、品行突出的人)、才子(才華出眾的人)、功德(功勛卓著的人)、貴族(大貴族中的大官僚)、勤政(勤於政務、有突出貢獻的人)和客人(前皇族後裔)。
“請”是邀請皇帝並做出裁決的特殊程序。
“減”就是減少壹等刑。
“贖”就是用銅贖罪。
“官職”是指兩種懲罰,即用官貨或官銜來抵消所作所為和流放。
這壹原則充分暴露了唐律維護封建統治階級利益的實質。但這些制度的出現,將封建特權制度化、法律化,壹方面限制了貴族官僚的專斷,另壹方面幫助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權,將貴族官僚的生死掌握在自己手中。
3.刑法的其他原則。
(1)刑事責任年齡和照顧老、幼、殘原則。
(2)同居不構成犯罪的原則。但為了防止這壹原則的適用影響封建統治的根本利益,《唐律》明確規定謀反、造反、叛亂等重大罪行不得相互隱瞞。
(3)自首減輕處罰。
(4)罪刑法定原則。
(5)官員犯罪,“私罪”較重,“公罪”較輕的原則。
(6)數罪並罰原則。
(7)加重累犯原則。
(8)類比原則。
(九)處理涉外案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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