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離婚的冷靜期壹般是30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後,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經過壹個月的冷靜期,在30日內領取離婚證。
2.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訴訟離婚的程序如下:
1,起草申訴書;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7.聽證:雙方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表訴訟。壹般來說,離婚雙方必須出庭。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出庭的,必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作出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1,只有壹方要求離婚;
2.雙方雖同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上未達成壹致;
3.壹方或雙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
4、未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
5.雙方或壹方不能回戶籍所在地親自辦理的;
綜上,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