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惡意投訴是指投訴人為了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顛倒是非,捏造事實,向有關部門舉報虛假內容和不存在的問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作虛假報告,意圖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為。對他人的誣告必須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如以抹黑他人為目的,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阻止他人獲得某種報酬或晉升,則不構成本罪。誣陷陷害罪的兩個基本要件是捏造的事實和主觀故意。只要舉報人舉報的問題屬實,誇張的語言或者不準確不嚴謹的表述都不構成過錯,也不能認定為侵權,所以不會產生法律後果。舉報人隱瞞事實,涉嫌誣告陷害,情節嚴重,涉嫌犯罪,構成誣告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想要實名舉報的舉報人,在舉報時可以選擇讓受理舉報信的相關單位為自己保密。如果舉報人受到被舉報人的人身威脅或恐嚇,可以向受理舉報信的單位尋求人身保護。受理舉報信的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對舉報信息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