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對合法化原因的來源沒有限制,所以無法列舉出法律上和理論上可以考慮的所有合法化原因。而且對於國家立法者來說,即使不可能通過立法規定所有的正當理由,也會導致超越法律、違反法律的理由。
從理性的角度來看,無論多麽聰明的立法者,都不可能在法典中把快速變化的現實社會中所有具有實質違法性的行為都壹網打盡,當然也不可能規定所有超越法律法規的理由。
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引起的社會倫理和法律價值觀的變化,會導致刑法中新的非法阻卻事由不斷擴大,而原有的非法阻卻事由已經不夠用了。中國社會越來越進步,人權和自由的保障越來越受到重視。因此,排除犯罪行為會越來越多,而這些本應排除在犯罪行為之外的行為,仍可能在實在法中被規定為犯罪行為,受到嚴懲。所以必須承認,他們會受到超出規定的違法阻礙的補償。
法律規定不充分的例子無疑會存在於各國的刑法中。以中國為例。長期以來,在刑事訴訟中,各級司法機關沒有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期限的規定,導致超期羈押現象嚴重。為了改變這種侵犯人權的行為,新的司法解釋將嚴重超期羈押視為“非法拘禁”。那麽,現行刑法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明顯不足,因為超期羈押已經被規定為非法拘禁,成為非法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
那麽,被超期羈押的被害人對於暴力行為的超期羈押應當有正當防衛的權利,但目前我國任何法律都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法律保護的缺失必然影響被害人權利的保護。類似的法律缺陷在我國刑法中是不可避免的,關於排除行為犯的法律規定也存在諸多不足。因此,出現和使用法規之外的違法理由是相當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