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二審撤回起訴的後果

二審撤回起訴的後果

1)申請回避之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撤訴後,原被告和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恢復到起訴前的狀態;

(2)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後,訴訟終結;

(3)壹審撤訴申請在程序上視為無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原告撤回訴訟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回起訴處理後,原告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只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原告仍有權再次起訴,不違反民事訴訟“壹事不再理”的原則;

(4)訴訟費由原告本人承擔,壹般法院減半收取。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人的上訴,並宣告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之前,上訴人認為自己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妳可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這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但是否允許,由二審人民法院決定。

2.因此,撤回上訴是兩種訴訟行為的結合:壹是上訴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二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上訴人撤回上訴的請求,根據是否違反法律或者規避法律,作出是否準予撤回上訴的裁定。只有將這兩種行為結合起來,上訴的撤回才能成立。

3.撤回上訴的申請,必須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並作出判決之前提出。二審人民法院不受理上訴,當然不存在撤回上訴的問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宣告,上訴人無權撤回上訴。

4.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撤回上訴的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壹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不予撤回上訴。

5.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是否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裁決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人民法院不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就是駁回上訴人的程序性請求,可以采取口頭裁定的形式;但由於裁定賦予上訴人撤回上訴的權利是對壹審判決、裁定效力的確認,壹般應采用書面形式。裁定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決應當記入筆錄。

6.人民法院壹旦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就會產生兩種法律後果:壹是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本案當事人喪失了上訴權。撤回上訴和撤回起訴壹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不能強行或附加其他條件。

  • 上一篇:有彈弓違法嗎?
  • 下一篇: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