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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如下:

1.如果男女雙方都沒有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可以退;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壹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必須返還;

3.壹方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當返還,且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當地無法維持的最低生活標準;

4.如果已經登記結婚同居。這種情況下,離婚後不需要返還彩禮;

5.男女雙方長期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壹般應在二年以上或同居期間生育子女,離婚後不需要返還彩禮;

6.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且雙方接受的彩禮確實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無需返還。在婚姻合同期間,如果婚姻合同當事人死亡,離婚後不需要返還彩禮。但是,應該排除生前已經被起訴的。

返還彩禮的三種情況是: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返還彩禮;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彩禮,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返還彩禮。

什麽不能算彩禮?

1.男方或者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而贈送的禮品;

2.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為表示感情而送的禮物;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 * *內發生的由男方支付的消費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和女方及其近親屬贈與時的禮遇;

5.通過婚姻取得財產、騙取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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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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