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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證明的法律後果法

壹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陳述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關於自認的規定。

被承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壹,法院是如何判決不作證的?

如果舉證責任方舉證不利,法院可能不會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院會做出不利於當事人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壹條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起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二、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

根據法律要件分類理論,我國在規定中確立了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根據法律要素的分類,舉證責任應按以下原則分配:“

(1)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任何壹方,只需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發生不存在障礙的事實不必承擔舉證責任,而對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發生存在障礙的事實則由對方承擔舉證責任。

(2)當事人主張原權利或者法律關系已經或者應當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只需要對權利或者法律關系已經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的變更或者消滅不存在障礙的事實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這種事實的存在也是對方主張並承擔的。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他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三條被送達人被收監的,應當通過其所在的監獄轉送。

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應當通過其所屬的義務教育機構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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