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公安局,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協助縣(市)黨委和組織部門管理、考核、推薦縣(市)公安局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規劃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機構設置和警力配置,配合機構編制部門做好治安編制和使用工作。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統壹考試報名、錄用審核和警銜審核、審批及日常管理;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公安技術崗位的評審、聘任和管理工作。
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負責和指導優撫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負責辦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退休手續和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
擴展數據:
畢節市公安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和措施;領導、監督、檢查全市治安工作。
(二)組織和指導本地大案要案和跨縣(區)大案的查處;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打擊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維護本地區正常的經濟秩序。
(三)指導、監督和參與全市公安機關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依法開展戶籍管理、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品、特種行業等治安管理。
(四)承擔和指導本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中國公民、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本市的出入境事務。
(五)指導全市公安消防管理、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工作和公安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七)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保護公共信息網絡安全。
(八)組織、指導、協調防範和查處恐怖活動。
(九)依法對全市公安機關承擔的執法處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指導、監督或承擔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行政復議、聽證、應訴和國家賠償等工作。
(十壹)組織實施全市安全工作和大型活動。
(十二)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禁煙、禁種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科技工作。
(十四)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警務保障的裝備、器材、經費等計劃和措施;指導和監督縣(區)公安機關執行警務保障標準和制度。
(十五)按規定權限管理機構設置、警銜和幹部人事;制定全市公安機關培訓、教育、宣傳、優待、表彰的計劃和具體辦法。
(十六)貫徹執行公安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監管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幹部監督和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十七)指導本轄區內民航、鐵路、森林等部門的公安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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