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註意的是,夫妻雙方可能因為其他客觀原因被迫同居。比如雙方雖然夫妻感情很好,但是因為工作原因,夫妻兩人分別生活在兩個城市,沒有條件住在壹起。這種夫妻分居不能視為法律上的夫妻分居。
此外,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的,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準予離婚。因此,在法定分居的情況下,即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只要夫妻分居滿兩年,經人民法院調解即可離婚。
如何計算“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兩年”時間;
1,自提出離婚* * *的夫妻最後壹次共同生活的次日起計算,至提出離婚訴訟之日止(壹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分離時間應連續計算。
夫妻分居後再次同居的,從夫妻最後壹次同居後重新計算。無論夫妻已經分居多少次,之前的分居時間都應當終止,也就是說,分居時間應當連續計算,前後的分居時間不得累計計算。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認定夫妻關系已經破裂的案件之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調解失敗,那麽就可以判決離婚。但要證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事實,就需要提供壹些相應的證明材料,讓法院相信夫妻分居的事實,並根據這壹事實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