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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仲裁咨詢本人10年3月入職某企業,但110年3月簽訂勞動合同,無保險,至今仍未獲得保險求助。

1.公司在妳入職壹個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應該在妳入職壹個月後的第二天到入職壹年後的第二天支付妳雙倍工資。由於勞動仲裁時效為壹年,您只能要求貴公司支付自申請勞動仲裁之日起至2010續訂勞動合同前壹日的雙倍工資。也就是說,如果妳在2011年5月24日申請勞動仲裁,那麽妳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妳2010年5月24日至2011年3月24日勞動合同續簽前壹天的雙倍工資。但是,如果簽訂補充勞動合同的日期在妳入職的壹個月之內,那麽妳就不能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單位沒有為妳繳納社保,書友會為妳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如果妳不想幹了,除了要求公司補繳社保,還可以以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為由,要求公司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壹個月通知),要求妳按照工齡滿壹年不滿壹年半支付1.5個月工資。

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免費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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